如果相关部门管得太多,必将加重互联网自行车运营企业的成本负担,其传导效应就是要么使企业运转不下去,要么推动企业转嫁成本给消费者,从而使这一“共享经济”新业态名存实亡
邓辉林
面对数量井喷式增长的互联网自行车,到底怎么管?深圳在探索。12月27日,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了《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的若干意见(征求意见稿)》和《深圳市自行车停放区(路侧带)设置指引(试行)》两个文件。
上述征求意见稿开宗明义地提出,制定这一文件的目的是“促进互联网自行车健康发展,鼓励倡导绿色出行”。由此可见,目前深圳市相关部门对互联网自行车的总体态度是肯定的。这种态度对互联网自行车的发展势头至关重要,给已进入深圳市场的互联网自行车企业吃了一颗“定心丸”。只要相关部门有了这种接纳新事物的态度,包括互联网自行车停放、收费、企业内部管理和企业对用户管理等具体问题,就都有了好好商量的空间,像前不久某地城管办二话不说收缴大批车辆的做法应该不会出现。
对互联网自行车的接纳,符合公共利益诉求。在满足市民短距离出行、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需求上,互联网自行车可以提供便捷、绿色的服务,实际上是以一种更优的方式填补了公共交通服务的空白点。但与此同时,共享单车随意停放、违反交规等问题也亟待管理。
问题显然不在于要不要管,而在于如何防止“过度管理”和“一管就死”。因此,相关部门应当分清该管和不该管的事。众所周知,互联网自行车又被称为“共享单车”。作为共享经济新业态,它利用互联网降低了信息不对称、提高了匹配需求与供给的效率、减少了交易成本,对消费者和企业来说是通过“共享”促“双赢”。如果相关部门管得太多,必将加重互联网自行车运营企业的成本负担,其传导效应就是要么使企业运转不下去,要么推动企业转嫁成本给消费者,从而使这一“共享经济”新业态名存实亡。
对于互联网自行车出现的影响公共秩序的问题,无疑应当通过加强管理来解决。目前最明显且难以纳入既有管理系统的问题就是车辆乱停放。如果都由城管、交警等部门来执法,会出现执法力量不足、执法成本太高的问题。由于互联网自行车使用者与所有者分离,使用者会弃车而去,也加大了执法难度。管理部门应当采用“纲举目张”的做法,即抓住运营企业这一环,通过管住运营企业驱动其“管好自家事”,而不是直接面对成千上万的、原子化的骑行者。
总的来说,政府部门应当以最少且必要的管理,规范互联网自行车服务;可以由企业做好的事情,政府部门就应当放手。比如,对互联网自行车的停放点,政府部门应当明确禁停区,至于禁区之外停在哪里好,政府部门可以进行指导,但无须进一步干涉。又如对运营企业服务的管理,只要其服务过程中没有涉及违法违规,就应当交给消费者“用脚投票”。此外,政府部门应当做好停车库等配套设施建设,帮助互联网自行车运营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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