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沙网络营销公司从相关渠道了解到:今年5月1日起,新版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》正式实施。该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,除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,通过知识介绍、体验分享、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,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,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“广告”。
因此,各类短视频及媒体平台上出现的探店视频等,只要附上可直接跳转购买的链接,均应显著标明“广告”字样,以便于消费者分辨,不得误导消费者。
此外,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:“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、功能、质量、销售状况、用户评价、曾获荣誉等作xu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,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xu假的交易等方式,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xu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。”因此,若在视频中出现价格xu假的、过度承诺等,可能涉及xu假的宣传。探店博主在明知和应当知道宣传内容xu假的时,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除了探店博主对餐厅进行不切实际的“花式”夸赞,还有一种则是一些探店博主对商家进行恶意点评,发布失实、不当言论,造成商家名誉受损,导致营业额下降。
“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侵害商家名誉权,但出现类似情况相对难界定。”相关人士解释说,因为探店博主也是消费者身份,其有权就真实感受发表客观、真实的言论,这也是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。“如果其发表的内容严重失实,并具有侮辱、严重贬损的性质,给商家造成损失,可能就需要承担侵权行为引发的法律后果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