随着互联网技术及移动终端的快速发展,网络游戏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网络成瘾的重要诱因。据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调查报告显示,青少年网络游戏用户规模已达1.91亿,占青少年网民的66.5%。如何对网络游戏进行有效监管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同面临的难题。
为有效监管网络游戏,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,我国积极推动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的修订、加快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》的论证起草,从法律法规层面强化对未成年人网游的监管,取得了好的效果。但当前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监管水平有待提升,如“家长主义”的监管思路不利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;单一的监管主体无法形成监管合力;阶段性监管无法覆盖网络游戏全过程;软法为主的监管法律无法有效规制违法行为。为有效监管网络游戏,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努力:
转变监管思路:从家长主义到理性主义 改变传统简单粗暴的监管思路。当前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监管往往基于这样一种简单粗暴的思路:未成年人不能玩网络游戏。这种将网络游戏作为成年人“特权”的家长主义思路显然是不合理的。在网络游戏监管中,应当承认,未成年人有权进行网络游戏。之所以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义对网络游戏进行监管,是因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,容易沉溺于网络游戏;网络游戏中可能包含的暴力、色情等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信息。因此,对网络游戏监管的目的是引导、教育未成年人合理进行网络游戏,净化网络游戏,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。
扩充监管主体:从单一到多元 未成年人网游的主体多元决定了综合治理监管未成年人网络游戏,应该建立政府监督、行业自律、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。当前的网络游戏的监管主体以文化部门为主。单一部门的力量是有限的,无法形成监管合力,应当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作为政府部门统筹教育、电信、公安、文化、卫生健康、市场监管、新闻出版、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发挥监管职能。企业作为网络游戏的开发者、运营者,既是被监管对象之一,也是监管主体之一。在对游戏内容的监管上,除了政府的外部监督外,还需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我净化功能,将不符合准入资格的未成年人、涉黄、暴力等因素排除在游戏之外。
社会广泛参与也能够从微观角度发挥对未成年人网游监管的成效。对于未成年人本人的监管也是网络游戏监管的应有之义。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的学校、家庭都应积极参与到网络游戏的监管中。多元的监管主体的参与及各主体之间良好沟通,是达成监管目的的保障。
完善监管方式:从阶段性监管到全程监管 提高未成年人网游监管的实效需要建立全程监管体系。当前对网络游戏的监管,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,更多地是将目光放在如何限制未成年人进入游戏这个环节上。其主要监管方法是设置更多的准入条件,如实名制、时间段限制、身份证号验证等。在实践当中,未成年人往往可以轻易地绕过这种阶段性的监管所设置的“门槛”,例如冒用他人证件号进行注册,所谓的监管形同虚设。
完善监管方式,应当实现全过程的监管。在事前监管上,主要通过技术措施,设置门槛,例如采用“身份证+指纹识别或人脸识别”的验证模式,基本上可以将不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规避在外;在事中监管上,通过后台实时监管,及时审查、筛选出违法要素,及时发现、制止违法情况;在事后监管上,对于曝光违法事件,应当积极调查,及时处罚相关企业或教育有关未成年人,并归纳典型案例,向社会公布。只有各个阶段的监管相互衔接,才能形成严密的网络游戏“监管网”。
完善监管法律法规:从软法到硬法 明确未成年人网游法律的罚则和刚性,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效果。尽管网络空间早已成为未成年人的主要生活空间之一,但当前的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对网络保护并无具体、详尽的规定,也未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。由于法律后果的缺失,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部软法。当前尚处于讨论阶段的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》虽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——警告、罚款、责令暂停或停止网络游戏服务、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,但该条例千呼万唤始终未能出台,网络游戏监管仍然是一个缺乏“硬法”的领域。
如同网络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一样,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的有效监管绝非增加一两部法律、开发一两种技术就能实现的。应当清楚,整个监管中为重要的因素是未成年人本身而非游戏,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素质教育至关重要。只有深刻把握未成年人网络心理,才能好地教育、引导未成年人,使其不在网络世界中迷失才是监管的真正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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